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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乡村振兴)

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农民财产权利保障时间: 2016-05-05信息来源:王在全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 要:为了激发农村的经济增长潜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此,要从培育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着手,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实现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民财产权利
 
  一、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
 
  (一)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收入的根基
 
  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比2012年增加979元,实际增长9.3%。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3793元,家庭经营纯收入占42.6%,比2012年增加260元,增长7.4%。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4025元,占45.3%,增加578元,增长16.8%。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的贡献率达到59%。财产性收入人均293元,占3.3%,增加44元,增长17.7%。转移性收入人均784元,占8.8%。增加98元,增长14.2%。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892元,实际增长9.2%左右(见图1、图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农民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工资性收入,已超过了家庭经营收入;增长最快的是财产性收入,增长了17.7%,但占比仍然最低,仅占农民纯收入的3.3%。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提升农民收入增长,不断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是最重要的基础。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来源的根基,也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基础。
 
  (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1.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改革进入到关键时期,正面临着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以及城镇化等众多任务,“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发展的核心环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4.77%,比上年约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全年农民工总量2.74亿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此外,我国农村现有2亿多亩农民的宅基地、18亿亩的耕地,这些土地均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其经济社会价值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如果不能有效盘活农村的各种资源资产尤其是土地资源,不能有效激发农民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积极性,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将会更加漫长。 

        2. 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离不开产权清晰基础上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还将释放出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使劳动力流动更加有序、有效,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已超过家庭经营收入,这种趋势还会更加明显。对此,一方面,应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和保护;另一方面,离开故乡的农民工有效地退出农村,希望到农村创业的外乡人有效进入农村,都必须对原有的宅基地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确认与交易。据财政部统计,由于我国广大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投资机会缺失,目前,我国县域地区的存贷比为57.6%,低于县域以上地区17.2个百分点,对发展农村经济极为不利。土地、劳动、资本等要素市场建立与完善刻不容缓,需要权利清晰做基础。

  3.
增加农民收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需要财产权利的支撑。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其他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扩展有助于农民租赁等收入的增加。土地向来是农民的“命根子”,如果不能很好的撬动土地价值增长的潜力,不能使农民在土地价值增长中获得收益的分享,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得到落实。 

  二、农民财产权利的内涵
 
  (一)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核心利益,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与土地财产权利紧密相关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往往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基础。所谓农村宅基地, 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3种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宅基地方面的改革落后于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改革。2006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探索,不仅使其权能进一步扩展,成为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个渠道,而且有助于保障宅基地分配的公平合理,既不能多占,造成大量空房,也不能无房可居,影响社会的稳定。要在不断推进农村的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中不断优化宅基地的资源配置,合理规划空间地理结构,节约珍贵的土地资源。
 
  (二)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有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权利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集体各种自然资源和资产收益的分配。赋予集体成员更多财产权利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的是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应通过持有股份、收益权的分享、有偿的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等多种权能的拓展,创新集体经济的经营和组织形式,焕发集体经济的活力,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使农民真正分享到集体经济的发展成果。
 
  (三)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将会不断形成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农村劳动力不仅在家庭经营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超过2.7亿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价值,还带来了巨大的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已居农民收入之首。未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渐转移和农民工素质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要素将会在城乡一体化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劳动力要素市场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要素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农民有效、有序、合理流动, 还需要更多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以建立更加健全的要素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资产日益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2013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了46万亿元,平均每人存款接近3.5万元,是典型的高储蓄率国家(见图3)。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金融资产规模不断增加。此外,部分农民开始涉猎其他金融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当然,农村还天然存在着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


  
 
     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和投资农业的企业家希望越来越多的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包括信息、技术、品牌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各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这将在今后农业的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深远的影响,将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三、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实现农民财产权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农村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市场成为必然。
 
     (一)健全商品和要素交换市场体系
 
     与农业相关的商品和要素市场有独特性,如季节性、周期性强,生鲜水产商品往往需要特殊的物流对接和快速销售等特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往往受自然环境、天气变化、储存条件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常常给生产经营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应建立相对完善的商品要素市场,包括现货市场、远期市场、期货市场,包括线下交易市场和网上电商市场,增加农村商品要素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交易的资源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不断形成民间的各类子市场的交易,推动包括劳动力、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与流转。这对于指导农村生产,确保农民的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交易各类农民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的担保、抵押和转让、集体股权的交易、集体林权、水权、矿产资源等产权的流转交易。以农村宅基地为例,宅基地属非农用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既不能对外流转,又缺乏退出机制。通过建设农村居民新区,把这些大量分散的宅基地复耕后,可节约出大量土地。而这些节约出的土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定,即可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地票),在土地交易市场竞价出让。这样,农民既住上了水电气、通讯、交通、商店等生活设施都十分完善的新居,又节约出大量的土地。节约出来的土地,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市场变成巨大财富,从而使农民的财产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产权流转市场的完善,离不开各类金融主体的支持。农民金融资产的投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也离不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还较薄弱,应大力推进金融主体的介入,促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的便利、支付体系的完善,提升财富管理、投融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以及对二级市场的认识程度,推动金融在农村的普惠发展。
 
  (四)加大农村人才市场培育
 
  大力扶植农村经济发展,促进部分优秀人才流向农村。加大对农村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和转变培养的模式。不仅要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到农村去参与社会建设,担当村官,而且要通过职业教育、在职培训、边干边学、实习参观、建立互助合作关系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模式,让更多的农民逐渐参与到现代化建设中来,更快地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和新信息。推动农村“互联网+”进程,加速农村人才培养。
 
  (五)积极发挥政府职能
 
  一是逐步推进政府权力、负面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的职能边界。促进职责的履行、运转和监督,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二是加强市场的监管。政府职能在于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的公平运行。同时,在市场发展中不断的完善市场机制,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发挥政府职能,弥补市场失灵。要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在垄断和收入再分配领域、在维护经济发展的宏观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目标。政府应做到在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与投资、集体经济运行等领域的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既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要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治理,共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3~2014)[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黄奇帆.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N]. 重庆晨报,2011-07-13.
  [3]刘彦随等. 中国乡村发展研究报告——农村空心化及其整治策略 [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4]张云华. 中国农地流转问题调查 [M].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
  [5]孔祥智,刘同山.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必要性、内涵与推进策略 [J]. 教学与研究,2014(01).
  [6]舒克龙. 创新土地征用制度实现农民财产权利 [J].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4(01).
 
  【该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城乡发展一体化研究”(项目编号:13JJD790001)的部分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