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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及其政策建议时间: 2019-02-19信息来源: 《广东经济》2018年第2期 作者:龙建辉  责编:qgy 小李静

从最初探索珠三角区域合作新模式,到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再到珠江-西江经济带,在中央和地方的持续推动下,粤港澳大湾区在区域合作和区域共建的新时代顺势而生,在时间和空间两个视角反映出粤港澳区域合作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演进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20171110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演讲时强调,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城市群,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李希书记20171127在广东十二届二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亦指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面临的问题

相比于旧金山、纽约和东京等国际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处在“一国两制”框架之下,存在文化、法律、空间、产业等方面的“基因”差异,湾区内部尚未实现要素自由流动。要使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广东、中国乃至全球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创新增长极,在强化广深港龙头城市地位基础上,在交通和网络基础设施、产业功能定位、公共政策引导等加大融合力度,提高湾区内创新要素的畅通度,达到整合优质创新资源的效果。

()创新资源区域分布不均,技术扩散效应不明显

总体而言,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资源比较丰富,创新能力在全国乃至全球均处于前列,但是湾区内创新能力不均衡。湾区内三大龙头城市,其中深圳、广州作为全国创新型城市,要素集聚且具有集聚的创新要素、丰富的创新资源和引领性的创新能力,是我国最重要的自主创新高地和技术辐射源头;香港拥有4所世界一流大学,使其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但制造业衰竭导致其创新绩效并不显著。其他城市特别是处于珠江西岸的珠海、中山和江门的创新能力相对比较落后,创新资源相对匮乏。与深圳和广州比较,还存在高层次人才比较缺乏、研发经费投入偏少、专利申请授权量偏低、技术合同成交额偏小等问题。创新资源的分布不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能力的空间异质性。地理上临近而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不均衡,意味着大湾区内科技溢出效应较弱。

()创新资源投入结构雷同,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当前,大湾区内创新主体的联系和协作度偏低,给创意延伸到产业方面造成一定阻碍,对大湾区创新潜力的发挥造成一定影响。湾区内城市分工不明确,本城市研发、产业化等功能定位错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导致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产业结构雷同严重,进而导致要素跨城市流动受阻,缺乏利用效率。此外,大湾区创新体系和网络建设尚处于启动阶段,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缺乏良性的互动机制,导致资源浪费与供给不足现象并存。

()创新要素流动受阻,整体创新效能有待提升

首先,大湾区内主要是珠三角9市尚无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鼓励性政策,科研院所和高校创新研发人才向企业的流动缺乏动力和制度保障。其次,大湾区内11市在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地理空间差异,导致大湾区内相对落后的城市(如珠江西岸的城市)难以吸纳并集聚创新要素和资源,相比之下,香港、深圳、广州等龙头城市却形成了强大的“虹吸效应”,人才、资本、信息等要素大量集聚。最后,与国有企业的制度资源比较,科技型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障、户籍政策、职称申报等方面对人才缺乏吸引力,此外,薪酬、工作环境等方便也是造成这些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的瓶颈问题。

()大湾区内创新合作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虽然粤港澳地区领导互访频次在增长迅速,但高层次的创新合作磋商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湾区内创新合作的大项目偏少。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相对薄弱。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仍不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结构洞”优势还不能有效发挥。

()科技服务协同创新网络尚未形成

虽然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等创新平台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重复建设,“重布局、轻运行”,缺乏比肩硅谷、筑波创新城、华尔街等引领性科技园区等问题。此外,各种数据平台、人才平台、专利平台等发展相对滞后,对网络服务能力的发挥造成了一定影响。而湾区内11个城市的科技服务能力发展不均衡,也会阻碍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进程。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是指在大湾区的创新网络内,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与政府、高校、研究院所、中介服务结构等主体,通过合作共享和交互协同逐步形成主体间的技术链、知识链、价值链和产业链,并构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优势互补、要素资源共享和知识溢出的开放式创新合作模式。其主要合作机制有以下四种:

()方式协同合作机制

方式协同效应是指各创新主体通过运用多样化的协同方式所产生的增值效应,主要包括企业通过许可证、买卖专利、研究协议、专有技术或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就是说,要在大湾区内实现协同创新,根据自身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需求,企业可以通过以上不同方式与其他创新主体进行协同合作。通过方式产生的协同效应本质上追求的是技术协同效应,这些方式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知识的溢出、扩散和应用,而且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成本,通过技术创新的范围经济性和规模经济性,达到提高整个大湾区的创新协同效应。但仍需引发关注的是,在创新绩效和协同效应最大化前提下,企业采取的协同方式,需要企业考虑技术的互补性、相关性和相容性的基础上,对自身的技术需求、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目标进行合理评价后作出正确选择。

()空间协同合作机制

空间协同效应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11个城市之间的创新主体的创新要素跨城市空间配置所产生的增值效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大湾区内不同城市间的要素资源或创新主体协同。大湾区不同城市间的创新主体通过共享交互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其主要特点是企业在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机制的支配下,以效应最大化基本前提,与大湾区内其它城市的创新主体谋划协作关系。第二,企业内部要素协同。企业生产、采购、研发、组织、营销、技术等交互成为协同链环推动企业要素产生协同效应。第三,大湾区城市内的创新主体或资源要素协同。大湾区不同城市内的企业与其它创新主体之间通过协作关系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企业通过地理接近性便利与本城市内的其它创新主体构成协作关系是其协同特点。总之,空间协同效应主要表现为:无论是都市圈层面、城市内层面、城际层面,还是单个企业层面,创新主体的协同均能够产生三个维度协同效应;而资源要素的协同则能够带来要素的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资源要素合作机制

整合创新要素是粤港澳大湾区提高主体之间协同创新能力的关键性步骤。因此,打破行政区划特别是一国两制背景带来的地域限制,需要激活非核心城市的创新动力和潜能,以核心城市为辐射极,从而带动技术创新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较低的城市。粤港澳大湾区资源要素合作机制可以从创新功能要素、创新主体要素和创新环境要素三个维度开展。第一,创新功能要素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创新主体之间的要素联动机制和功能运作机制,包含了各创新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也包含了大湾区内协调各创新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有效运行与合作的相关机制。第二,创新主体要素包括宏观层面的创新活动行动主体,如政府、中介服务结构、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这些行动主体是创新资源的使用者和所有者;而微观层面的创新主体要素主要是指与技术创新直接相关度较高的元素,主要包括资金、知识、人力资本、信息、技术等。第三,创新环境要素。是指促进和保障创新行为主体之间协同运转和稳定合作的创新环境,主要包含政策、市场环境、社会文化、基础设施、体制等。

()创新主体合作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11个城市政府、多样化和综合性的高校资源、强力的科研院所、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产业链完备的核心企业,具备了构建和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的基础条件,创新网络内的空间结点是协同运作的创新主体,也承载着协同创新运作多元化机制;其中,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知识创新的主体;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是促进网络中创新主体有效交互的粘合剂;科技中介是加速要素流动和链接创新主体的纽带。创新主体协同效应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创新主体通过协同交互和融合所产生的大于个体效应之和的整体效应,其本质是大湾区内企业与其它创新主体突破空间限制所产生的增值效应。在创新主体的协作过程中,企业依据技术发展需求和市场趋势与其它创新主体通过共享和运用各种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进行不同形式的协同。基于各个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地位和相互关系差异,创新主体协同效应主要包括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协同所产生的技术和知识放大效应,企业与政府协同所产生的制度创新效应,企业之间协同所产生的价值链增值效应,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同所产生的技术转移或链接的中介增值效应。

促进湾区互利共赢合作的意见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内众多创新主体基于协同效应在价值创造上不断寻求耦合关联并形成机制,才能保证创新网络的有效性。因此,还需要在协调机制、服务保障、人才保障、市场环境和资金保障方面做好配套工作。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协调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性,有必要研究成立由国家相关部门和粤港澳三地组成的“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处理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宜,并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衔接。或研究制定科技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协调解决科技合作的重大问题,积极动重点平台和科研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工作。用好和给足政策并提高政策的有效供给力度,探索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科技创新与合作的转移支付系统,研究构建大型科技合作共建项目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为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以激发创新主体跨境创新合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服务保障

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协同创新服务体系的试点示范。在有效政策引导下建立大湾区内产学研资源共享机制,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加快建设协同创新服务体系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搭建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技术交易市场,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大湾区转移和产业转化。在大湾区内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中心的共享机制。打造一批协同创新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人才保障

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构筑工程,促进科技人才联合培养与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及其湾区的政策优势,策划开展大湾区人才项目对接,共同推动粤港澳三地人才、政策相互衔接、人才工作体系相互配套、人才资源市场相互贯通、人才发展共享平台相互支撑,促进入力资源的自由流动,逐步提升大湾区内吸引和聚集人才的综合竞争优势。推动大湾区科技普及和创新文化建设,为培养大规模科技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形成丰沃土壤。

()改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市场环境

大湾区实现协同创新,需要发挥市场对湾区内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打破地方保护和一国两制造成的行业壁垒,缓解“一国两制”带来的市场分割,建立大湾区统一的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鼓励创新、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逐步缩小湾区内11市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差距。建立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改革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方式与体制,试点推进大湾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出台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和对接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推动粤港澳执法结果和结果互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联盟,打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互通服务平台,共建知识产权保护网、技术产权交易网、专利信息基础平台等。

()重视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资金保障

完善科技创新的金融融合体系。发挥香港金融产业优势,在大湾区内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以发挥金融助推科技创新的保障作用。此外,应强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以中央和粤港澳三地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和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子基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探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银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湾区内经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开发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银行信贷产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基金;学习和发挥香港金融产额优势,研究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可行性。除此之外,开拓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融资模式,搭建投贷联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