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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对鄂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的调查与思考时间: 2017-03-03信息来源:姜光磊 李卫国 江欢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当前,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农地入股经营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发展方向。本文以鄂州市农地流转入股经营的现实案例为样本,通过调查分析当前农地入股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各地探索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入股经营;调查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16)09—0068—0002
  作者简介:姜光磊(1967—),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李卫国(1979—),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江欢(1988—),女,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

  随着鄂州市生态农业和农村“五权”抵押融资工作不断推进,鄂州市土地流转入股经营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为掌握鄂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现状,为各地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和农村产权融资提供有效支撑,近期我们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鄂州市现有耕地总面积60.46万亩,已流转总面积25.61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2.35%。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有六种: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其他,分别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2.45%、2.67%、0.93%、78.95%、4.41%和0.59%。

  目前,该市入股土地面积1.1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41%。土地流转去向主要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部分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流转用途主要用于农业规模种养殖。截至2015年10月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320家(正常经营),涉农金融机构支持专业合作社共62户,贷款余额1337万元,较去年同比增加47.57%。在抽样调查的20户土地入股经营合作社中,有资金需求的占到83.3%,银行信贷满足率仅为32.3%。

  二、鄂州市农村土地入股经营主要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参与农业合作生产经营。近年来,鄂州市部分区、镇、村在农地入股经营模式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是入股分红模式。通过承租公司或村集体,以口粮田入股,农户与公司签订土地入股经营合作协议,双方按协议承担风险,按股份分红。如燕矶池湖村与应城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新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占40%股份,村集体占15%股份。

  二是联合经营模式。联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村企联建,如峒山村与武汉鑫兴达苗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村无偿提供土地520亩,鑫兴达负责所有道路、河道两侧以及村庄空置地的生态林、经济林、景观林的设计和施工,建成公园式园林景观,峒山村借势开发休闲娱乐项目,推动旅游业发展。另一种方式是村民联户经营,聘请技术专家指导生产,如新沟队村民谢金发、夏新华分别将自家亲戚、朋友的田地共27亩集中起来种植西甜瓜,通过专家指导,科学管理,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成效。

  从鄂州市当前实践效果来看,以农村土地入股经营,对于探索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自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登记确权以来,鄂州市在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的探索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调查中也发现,鄂州市土地流转入股经营仍存在入股经营占比小、产权抵押融资少、信贷支持效果差等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基础仍不规范。作为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的基础,部分流转合同对流转土地坐落、质量等级和流转后土地用途未进一步明确,多数按业主意图形成,甚至存在部分承包业主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另外,部分村在土地确权时,为方便后期整体对外发包,对农户土地采取确权不确地的形式,为后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不良资产处置带来潜在风险和隐患。

  (二)土地供求信息渠道较窄。土地流转本属市场行为,但鄂州市土地流转以农户通过亲戚、朋友等介绍自发流转,或依靠乡村组织牵线搭桥集中流转为主。鄂州市虽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但受制于部分地区确权登记滞后、流转发包不规范和平台覆盖有限等原因,土地流转搜集、汇总体系仍亟待完善。

  (三)土地入股总量占比偏低。鄂州市入股经营土地面积1.13万亩,仅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41%。在实际流转中,林地、“四荒”地流转相对较容易,耕地流转特别是大规模耕地流转困难,因个别农户不同意,影响土地大规模流转情况仍较普遍。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土地入股经营因未采取保底措施,农户怕承担不可预测市场风险;二是土地入股收入与农户自种收益仍有差距;三是涉及农户较多,宣传不到位、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制约了大规模流转效果;四是部分村、镇缺少投资农业的有效主体,缺乏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撑和带动,导致无法形成连片流转。

  (四)土地入股验资困难。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流通,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市场价值的确认既是法律上的困境,也是技术性的难题。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验资时会遭遇困难;在承租公司贷款融资时,会遇到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对土地出资给予有效验资的困难。

  (五)土地入股抵押障碍。银行在支持以土地入股经营合作社过程中,要求须提供合作社名下资产才能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因土地所有人与贷款人不一致,导致合作社以农户入股土地抵押融资遭遇尴尬。另外,因鄂州市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未实现两证分离,土地经营权在实现流转后不能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而鄂州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建议

  农村土地入股经营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流转发展的重要方向。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一)继续完善土地入股经营的各项基础。一是建议各区、乡镇及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搜集并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管理台账。三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导价格标准。四是建议工商部门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的相关注册和登记工作,完善土地出资形式、保障农民出资权益。五是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法中涉及的农村产权抵押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便于基层操作。六是建立激励机制,由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当年新增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流出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并对较大范围流入户给予适当税费减免。

  (二)积极巩固土地入股经营的良好成效。一是加大土地流转经营的宣传力度。通过引进典型、重点扶持部分优质企业和合作社,让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的好处,逐步辐射和影响其他企业和合作社,引导和带动农民入股参与经营。二是支持农民发展小微企业。鼓励农民创办家庭农场和生态农庄,积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建立“企业+农户”创业模式,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经营。三是借助其他地方经验,在抓好鄂州市池湖、张远、峒山等地土地流转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地找准产业切入口,探索出适应鄂州市实际的土地流转入股经营的新路径。

  (三)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土地入股经营力度。一是要建立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升级、产业带动金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农业与农村生产向高效率、高价值的现代经营方式转型,打通阻碍循环的各类关键环节,为金融与农业良性互助发展奠定基础。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切实完善和落实主办行制度,重点把参与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完善贷款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审批条件,允许其将土地入股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三是金融部门要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阶段,根据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努力实现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充分、全面发挥。四是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逐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营性金融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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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F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