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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安徽:打造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时间: 2017-01-17信息来源:陶玉厚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6.04.022

  从2013年~2015年,安徽省共组织了15个批次补充耕地指标跨市公开交易,成交指标面积3.8万亩,成交价款13.7亿元,成交均价3.59万元/亩。其中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购得指标2.31万亩,成交价款8.6亿元,成交均价3.72万元/亩。

  补充耕地指标跨市交易让资源在全省范围内优化配置,挖掘了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场价值,调动了指标转让人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积极性,也保障了一大批重点项目建设及时落地。

  明确交易主体

  指标转让人(申让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指标受让人(申购人)为市、县(市、区)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市、县(市、区)政府进行指标交易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对向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提供交易指标的指标转让人给予增减挂钩指标奖励。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指标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者,一年内不得参加指标交易活动:不按要求签订指标转让合同的、拒绝履行转让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文件的、影响公平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其他行为等。

  界定交易标的

  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地类和质量等级具体划分交易标的,一个标的可以包含多个可交易的指标项目。可交易的指标是新增耕地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是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投入资金形成的耕地指标面积,通常用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投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乘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得到。该指标必须有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生成的全国唯一的项目编号。通过市场竞得的指标,需用于申报用途的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不得再进入市场交易。

  指标交易结果公示、指标转让合同均明确指标转让人所在地的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成交价款全额缴入该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每一批次指标挂牌首先由重点项目用地单位选购和竞价,若第一次挂牌交易后还有剩余指标,经指标转让人同意,剩余指标进行二次竞价。二次竞价后仍有剩余则转入下一批次交易。

  规范交易程序

  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方式。

  1. 指标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转让申请和转让报价,并提供拟转让指标项目名称、位置、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面积、验收确认批复、地类、质量等级、项目编号、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和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等信息资料。

  2. 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委员会对转让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拟转让指标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划入省级指标库。

  3. 发布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公告。挂牌交易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4. 指标申购人在挂牌截止前2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购申请,并提交申购指标的数量、地类、质量等级、用途等,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5.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公开挂牌竞价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指标申购人自主选择拟转让标的和选购面积,但选购的转让标的的总面积不得超过申购指标的数量,地类要优于申购指标的地类,质量等级要不低于申购指标的质量等级。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指标申购人选购的,其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同一转让标的有2个及以上指标申购人选购的,若选购的指标总面积不大于该同一转让标的的面积,所有该标的的指标申购人均购得指标,成交价为转让报价;若选购的指标总面积大于该同一转让标的的面积,则转为一次性公开竞价,出价高者得。报价相同的,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成交后指标交易主体现场签订转让意向书。

  6. 转让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转让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合同,并作为鉴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交易机构印章。

  7. 指标划转。指标转让人将指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指标受让人,交易主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指标划转申请,并提交指标转让合同和指标价款汇款证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指标划转批复,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进行指标划转。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2014年7月起,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还特别明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类和质量等级,今后将实行差别化的指标交易。

 
(作者供职于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