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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耕地保护的“经济平衡”时间: 2016-12-02信息来源:晓叶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6.11.001
 
  耕地总量平衡问题是这些年来我国耕地保护的核心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制定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决策目标以来,围绕如何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需求、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中央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一方面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各地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一方面将耕地总量不减少的任务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围绕这三大举措,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制度和保障性措施,有力地保障了18亿亩耕地红线的安全。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出于发展需要以及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制约等各种客观因素造成的耕保失衡姑且不论,仅建设占用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的“经济杠杆”失衡,就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以至农民主体主观上对耕地保护的漠视。事实上,无论地段及区域位置若何,1亩建设用地的产出效益与1亩农地(尤其是“粮地”)的产出效益都完全不在一个等量级别上。从这个角度客观看,仅靠法律制度与行政约束的“硬手段”来实现耕地保护的总体战略目标,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加强经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耕保的“经济平衡”,才能从根本上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让耕地的“主人”自觉自愿地加入到耕保大军的行列中来。
 
     保护好耕地必须依靠一个系统性保护体系,包括以法律制度保障责任约束,以规划管控体现科学保护,以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也包括以补偿激励调动主体积极性。其中,补偿激励机制的建立应引起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必须贯彻“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作为耕地的所有者与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只有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才能调动其耕地的“主人”意识,使其不仅燃起保护自家承包地的热情,而且增强监督保护周边农田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其实,对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中央早有决策部署,也是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但具体如何补偿方见成效,尚需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目前,至少有几个问题需要深思:一是补偿标准如何与建设占用效益保持一定的“平衡”;二是补偿对象确定给谁最能发挥补偿激励作用;三是补偿资金由谁提供最能达到或接近耕保的“经济平衡”。
 
  客观地看,建设用地特别是较为发达的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后,其产出效益与农地相比差异巨大,这一“价差”靠政府的补偿激励资金是远远不能达到平衡的。因此,一方面,耕保的“经济平衡”不是绝对的数字平衡,而是包含经济、生态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在内的综合平衡。另一方面,补偿激励的资金仅由政府提供,力量似乎过于单薄。除了“谁保护、谁受益”,还应提倡“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当然,前者是针对耕地保护的农民主体而言,后者则是从耕保的生态效应出发,针对耕地周边享受田园风光美好生态环境的企业而言。经济较发达的杭州市,政府每年用于耕保补偿的资金达4亿元左右,已是一笔庞大的资金支出了,但平摊到每亩农田,其平均补偿资金每年也就100元,相比城镇化发展的巨额地产效益,实在微乎其微,难以发挥补偿激励作用。对此,杭州市探索了一种新办法,把耕保补偿资金按村集中补偿,这样一个村少说一年也能拿到20万元补偿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本村耕地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不过,对于城郊接合部等“城镇边的村庄”而言,这样的补偿金额也是极其“微量”的,要实现耕保平衡,仍然需要思谋综合手段。因此,耕保的“经济平衡”是一个总体上的动态平衡,其指标如何制定、地方差异性如何体现、补偿渠道与途径如何明确等等,尚需进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