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域纵览 > 中部崛起
中部崛起

德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经验及借鉴时间: 2016-06-26信息来源:刘博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9.012
 
     德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概述
 
  在18世纪中晚期的德国,为了整顿处于崩溃边缘的农业经济,规范农村经济运行秩序,最大可能减少战争对农业经济主体的直接冲击,政府开始向农村大量注入资本。1770年普鲁士的西里西亚省成立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这是德国第一家土地银行。合作社的社员开始主要是农民,合作社通过省级政府部门的指引来发行农村土地债券,将筹集到的闲散资金贷给合作社成员,助其发展农业经济。19世纪初,土地改革运动纷纷而起,农地合作银行等融资机构也大量出现,土地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德国的农村土地证券化组织机构,由农地抵押合作社与农地合作银行构成,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的抵押合作社,农地合作银行则以抵押的农地为担保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土地债券,以获取农业再生产所需资金。运行模式如图1:
 
 
 
     销售渠道。农村土地证券化销售渠道有“社员→投资者”和“合作社→投资者”两种途径。在“社员→投资者”途径下,农村土地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全部由社员个人独自承担,此模式比较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的社员;“合作社一投资者”渠道下,农村土地证券价格涨、跌风险全部由合作社承担,此模式比较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弱的社员。
 
  “阶梯化”归还贷款本金模式。社员贷款期限可以选择10年~60年不等,在规定贷款归还期限内,社员也可以自由选择合理期限来偿还贷款。合作社的纽带作用。合作社在合作社成员、投资方两者起到了“桥梁”作用,社员可以将应偿还利息直接偿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代其向投资者直接偿还;偿还本金时,合作社社员也可以直接将本金交付合作社,合作社将此本金以“偿债基金”的形式偿还贷款利息、向金融市场购回部分农村土地证券,确保了农村土地证券的循环流动。
 
  德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成立专业性的农村土地证券化中介组织。一是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证券化离不开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农村土地证券化业务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与基础。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传统、小规模经营生产模式向效益农业、农业规模生产方式转变提供了平台。为此,应按照中央、省、县三级来设置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即中央级分管跨省土地交易事宜,省级负责跨县的土地交易事宜,县级则负责本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宜。
 
  二是建立高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信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和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考虑到我国农村实际状况,可以建立以政府部门信用担保为主导、民间信用担保为辅助的农村土地证券信用担保的二级担保体系。另外,可以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方式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证券信用级别,外部信用增级主要以担保机构转换担保方式获取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以可以改善农村土地证券结构来实现信用增级。
 
     三是健全信用评级制度。改变由政府机关直接管理证券市场的机制,将级别评定业务交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政府部门信用只负责评估法规制订与评估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一是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赋予金融机构完整的资产经营权,并授权金融机构以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下同)身份,具体从事农村土地证券的发行、出售等相关业务。同时,应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农村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其合法性,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费用,为农村土地证券化运作提借供法律保障。
 
     二是制定农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德国经验表明,农地证券化是一个完整严密的融资程序,涉及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管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必须有一套完整、专业的法律体系。目前,农村土地证券化相关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速度。应尽快制定农地证券化的专业法律法规,为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运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运作机制设计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本质,是农村土地权益的证券化。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具体运行模式,可以借鉴德国农地证券化经验,首先,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之上,对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进行权益化运作;其次,由发起人向SPV出售经过权益化的资产;最后,由SPV对已经收购的、权益化农村土地资产重新组合,并由专业化的证券组织机构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出售所得收益用来归偿相关投资的本金及其利息(如图2)。
 
 
 
  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组织。农村土地合作社具有两重身份,对外代表农村土地权益证券化发起人,对内则以农村土地所有权身份出现。另外,农村土地合作社处于底层,由其负责对农村土地权益的预期收益进行测算,然后确定农村土地证券发行的具体数额。
 
     确定农村信用社的SPV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向信用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将农村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可知,在农村土地证券化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是SPV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仍然具有“官方”性质,经营模式上仍需进一步改善,使农村信用社逐渐向SPV转型,专门负责农村土地证券的实际发行与收购工作。
 
     提升农村土地权益证券信用级别。农村土地权益运作之后,SPV就要对农村土地资产权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做出详细的投资评估报告。另外,SPV要具体负责提升农村土地资产权益信用级别,降低农村土地证券的发行费用(成本)。为此,SPV还可以通过担保的方式获取额外金融支持,以大大提升农村土地权益证券信用级别,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土地权益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在完成农村土地证券信用等级评估之后,SPV机构的主要工作重点有两项:一是在证券市场出售农地证券上发行销售;二是将按照与原始权益人事前约定比例分配证券收益。由此可知,SPV机构既可以实现农村土地权益人融资的目的,也可以达到加速农村土地资产流动的目的。
 
     土地权益证券的清偿。土地权益证券的清偿是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最后一步工作,作为一种形式的债券,农村土地权益证券本息必须用来清偿投资者,在归还本息之后,剩余收益则要返还给原始权益权利人。
 
     (作者供职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