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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资本下乡不是“土地流转”唯一形式时间: 2016-05-07信息来源:杨继国 常卉颉 作者:hjr_admin 责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土地流转”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被集中经营,将解放大批农村劳动力,转变农业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实现农业集约的规模经营。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逐年缺粮的情况,避免因粮食安全问题动摇社会和国家安定的根基。当前,土地流转正在高速推进。
 
  片面“流转”会引发新矛盾
 
  工商资本下乡后,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租金,以及为工商业打工获得工资收入,收益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为工商业的闲置资本找到了出路。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工商资本下乡作为“土地流转”的唯一方式,这种片面的“流转”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背离初衷的问题。
 
  一是“三农”问题未必能真正解决。土地流转的本意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首要目标是提高农民收益。工商资本下乡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的多少,按理说应由供求双方共同商讨签订的合约所规定。但由于大量分散的单个农户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实际上难以参与合约制定过程,往往由村委会作为农民代表与政府或者企业完成流转签约。政府难免为了追求政绩和效益签订低租金和长租期的流转合同,长达数十年的流转合约,农民没有机会终止合约。他们没有土地耕种,又没有获得足够的租金,只能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一部分外出务工,一部分为下乡的工商资本打工。以利润为唯一经营目标的企业,不会把农民收益放在首位,而且企业的生存还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失地农民将面临长期失业的威胁。如果工商资本下乡将土地改作他用,致使农业凋敝,或失地农民没有了生存的退路,“三农”问题的解决就无从谈起。
 
  二是粮食安全受威胁。我国是粮食产量大国,但也是粮食缺口大国,每年都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粮食。土地流转的实施是为了通过规模经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农业生产率。但调查发现,这些流转后的土地只有少部分用于粮食生产,绝大部分被用于产品加工、旅游观光等高收益产业。粮食生产相较于其他产品收益率偏低,而流转费、人工费、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又逐年提升,规模效益带来的利润被削弱。同时农业生产风险大、周期长,企业或工商资本并不擅长粮食种植,不敢盲目地进行投资,必然产生“非粮化”的结果。
 
  三是社会稳定受影响。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因“土地流转”涌向城市,大量隐形失业和城市失业交融,会带来一系列城乡社会问题。
 
  坚持流转方式多元化
 
  土地流转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除了某些地方政府“大跃进”式的强制推动外,还出自将“土地流转”片面地理解为把土地流转给资本,无论是工商资本还是农业个体资本。应当强调,在保证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必须坚持流转模式的多样化和流转主体的多元化,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流转模式。当前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流转方式,至少还有企业制集体经营模式、股份合作制模式和家庭农场模式等。
 
  企业制集体经营模式是指以村或者几个生产小组为单位,成立一个农工商一体化的企业,农民将承包地统一交企业经营,农民成为企业的集体所有者,实行按劳分配。这种模式对内是集体经济,对外是市场主体,增强了集体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力,能比较好地兼顾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关系。作为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重要社会实践,其典型如华西村和南街村。
 
  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形式多样。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以资金、土地入股,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通过合理分工,擅长不同工作的农民配置在规模经济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使效益明显提高。发展成熟后,合作社还可以发展多个子合作社或者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及协作。合作社作为谈判方与企业签约发展跨三大产业的一体化经营,或自产自销,集体农民收益有较好的保障。
 
  家庭农场类似于种植大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农民是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土地的优化配置。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工商资本下乡后,高租金和低利润使得很多种植大户放弃了生产经营。
 
  总之,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强制推广,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元化的流转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必须坚持下面几个原则,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二是公平的对等谈判机制。三是灵活的退出机制。四是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