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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美丽乡村建设的定位、误区及推进思路时间: 2016-05-04信息来源:韩喜平 孙贺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美丽乡村建设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重大战略工程。应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维度综合定位美丽乡村建设,扭转和克服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的规划误区、模式误区和试点误区。坚持系统性思维和顶层设计理念,把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农村社会建设的整体框架。统筹兼顾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的逻辑关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点到面转换。理顺政府与农民的行为边界,走内生型美丽乡村建设路径。
        关键词:美丽乡村;生态环境;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6)01-0087-04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601087
        作者简介:韩喜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制度建设研究”(编号:12&ZD057)、吉林大学创新团队项目“民生价值与社会幸福”(编号:2012FRTD05)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民生缺失陷阱及应对策略研究”(编号:2015113)的成果。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乡村”的战略布局。三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应看到,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美丽乡村建设尚存在若干问题和误区,影响了美丽乡村建设的质量和进程。因此,需要对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美丽乡村建设的逻辑和思路。
 
        一、美丽乡村建设的战略定位
 
        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是美丽乡村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美丽乡村建设才会有的放矢、有序推进,否则,就可能发生方向上的偏离和错误。目前,在美丽乡村建设的定位上存在混乱和模糊,主要源于认识视域上“广义”与“狭义”的差异。从美丽乡村的生成背景和政治逻辑看,至少应从以下两方面对美丽乡村建设进行战略定位。
 
        第一,把美丽乡村建设定位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之下。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作为指导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思想和实践指南。生态文明作为国家战略,具有整体性特征,不仅要在城市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农村也要同步推进。而且农村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场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农村的生态文明是不完整的。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历史欠账较多,形势堪忧。化肥、农药的粗放使用,水草树木植被的过度消费,秸秆燃烧和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当处理,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呈现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同时并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交互叠加的特征。用来反映经济与环境关系的“环境库兹涅兹曲线”(EKC)显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污染呈现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且正处于爬升阶段,环境改善的拐点尚未到来。正是基于这一政策导向和现实诉求,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的战略举措。从政策出台的时间看,美丽乡村建设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贯彻和落实,美丽乡村的建设过程同步表现为生态文明的实现过程。生态文明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理论源头,引导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容和方向。因此,建设美丽乡村,必须把生态文明理念和思维融入建设实践中,把农村生态和环境改善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框架内。
 
        第二,把美丽乡村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框架内进行定位。美丽乡村建设战略推出后,迫切需要从理论和政策两个维度解释美丽乡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种观点是把美丽乡村建设仅仅理解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按此逻辑,美丽乡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村容整洁”部分交叉的两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工程。另一种观点是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二者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和政策上的连续性特征。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起源看,美丽乡村形成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较好的浙江安吉、临安、衢州、湖州等地首先开展并得以推广,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党的十八大论证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的关系,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里暗含了作为美丽中国重要组成部分的美丽乡村建设是寓农村生态文明于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显然,在建设内容上,美丽乡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高度一致性。三是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中提出产业发展、生活舒适、民生和谐、文化传承、支撑保障等五大指标体系,共涵盖20个指标内容,不仅把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生”五大原则涵盖在内,而且还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改进。这些都说明美丽乡村建设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因此,美丽乡村建设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美丽乡村建设战略的基础框架,美丽乡村建设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综合看,美丽乡村建设不是仅从人与自然的维度进行定位,把美丽乡村看成是农村生态系统、农村环境系统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环境系统;也不是仅从人与社会关系维度进行定位,把美丽乡村建设看成是乡村发展、农业增产和农民富裕;而是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整体维度进行定位。事实上,美丽乡村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农村的生态和环境“美丽”,而且包括农村场域内人、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美丽”。美丽乡村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体,二者统一于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误区
 
        美丽乡村建设尚属于新兴事物,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推进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这些问题和误区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认识上的,也有实践上的。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必须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
 
        (一)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的问题与误区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这是科学、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途径。规划是人有意识的主观能动行为,从对象选择、设计、论证到制定,都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违背规划的运行规律就可能使规划的效果大打折扣。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对规划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强调规划的绝对性,“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申报项目、不争取项目资金”等认识在各地区普遍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58个设市城市,1613个县[1]的美丽乡村建设文件中都强调规划先行。而问题在于,规划并不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充分条件,没有规划同样可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而且经由规划建成的乡村反而千篇一律,缺乏个性和差异性,而一些自然发展乡村样态反而能够达到美丽乡村的建设目标。显然,这种以规划作为唯一的指挥棒、以规划定项目和资金、唯规划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规划科学性的否定。二是规划对象选择偏差以及由此形成的高昂的规划运行成本,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的效果和质量。村庄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场域和载体,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最终要在村庄中得以贯彻落实。按照规划与建设对象匹配原则,即美丽乡村建设在哪开展,美丽乡村规划就要到哪个层级,全国各地都不约而同地把规划对象划定到村一级,从而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规划体系。但体系化的规划并非最优策略,其最大问题是规划的成本问题。2013年,全国有17449个建制镇、12281个乡、673个镇乡级特殊区域和265万个自然村(包括58.9万个行政村),[2]如果以村、镇两级为基本单位进行规划,就需要设计出265 万份自然村规划和58.9万个行政村规划,以及32929个乡镇规划。按照每份规划5人的配备标准,就需要1325万人(自然村)、294.5万人(行政村)和164645人(乡镇)参与,显然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且还容易导致设租、寻租等问题。因此,综合看,以乡村层级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既不符合经济学投入产出逻辑,也是一种非理性的经济行为。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模式问题
 
        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高度,并以模式的形式呈现出来供借鉴和参考,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途径。2014年,农业部提出“产业发展型、生态保护型、城郊集约型、社会综治型、文化传承型、渔业开发型、草原牧场型、环境整治型、休闲旅游型和高效农业型”[3]等美丽乡村十大创建模式,这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样本支撑。虽然“模式”对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反而延缓美丽乡村建设进程、降低美丽乡村建设质量。如,违背“模式”的生成规律,揠苗助长式地任意创建模式,致使美丽乡村建设模式以同质化状态遍地开花。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当前全国农村工作重大工程,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三农”问题的解决,从中央到地方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样的战略背景下,美丽乡村建设无疑成为基层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而且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明确把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写进文件中。在政绩考核指引下,一些地方的美丽乡村建设以“泛模式化”的方式加速推广,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的非正常状态。显然,按照“模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特征看,这是简单粗放的“模式”,是违背“模式”的运行规律,把“模式”奉为圭臬,盲目、教条和机械地套用模式。虽然各级政府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明确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但囿于乡村基层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个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掣肘,很难根据村庄的资源禀赋、所处地域特点以及农民需求等确定美丽乡村建设方案,更多是信奉完全的“拿来主义”,以致美丽乡村建设偏离农村的实际。问题的根源在于,基层政府对于“模式”运行本质和机制认识不足。模式是集特殊性与普遍性于一体的,具有抽象性、代表性、可复制性和借鉴性等特征,是关于方法、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提炼。“模式”来源于特殊性并寓于特殊性之中,遵循从特殊性到普遍性再到特殊性的运行机制。因此,“模式”必须与当地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更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美丽乡村建设中的试点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是新兴事物,缺乏足够的可借鉴的经验,很多地方需要摸索,通过试点等途径探索可行的发展路径。从农业部公布的首批全国性1100个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开始,全国各省市陆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已成为当前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在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问题有待厘清:一是试点的周期问题。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全国性战略,试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因而试点周期不宜过长。二是试点样本的代表性问题。美丽乡村建设要覆盖全国农村地区,所以其试点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不应直接指派或是依托项目、规划等变相指定。三是试点对象选择的公平性问题。在实践中,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选择客观存在排斥经济落后村庄等问题,并偏好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已经重点扶持的乡村。这不仅降低了财政投入的边际效益,而且使非试点村庄处于政策覆盖范围之外,不利于经济落后村庄的发展。
 
        三、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思路
 
        (一)坚持系统性思维和顶层设计理念,把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农村社会建设的整体框架
 
        从农业部发布的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可知,美丽乡村建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发展性,蕴含现代农村建设的标准和理念。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现状与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尚有很大差距。韩国“新村运动”用了近20年的时间才达到当时的现代化水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战略工程逐步推进,既要注重美丽乡村建设的阶段性,也要看到其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方面,坚持系统的思维和方法,把美丽乡村建设融入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的全过程,从农民、农业和农村三位一体的战略高度整体推进;另一方面,立足长远,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宏观方面,运用技术路线图等现代工具,制定集全国、地区、省市于一体的美丽乡村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美丽乡村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整体把握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进程和路径;微观方面,进一步完善项目带动、规划推进等审批机制,改善美丽乡村建设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探索构建一套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美丽乡村建设制度。
 
        (二)统筹兼顾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的逻辑关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点到面转换
 
        从方法论看,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试点先行是全面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进是对试点先行的扩展和检验。只有试点先行没有全面推进,试点先行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活动,就是通过试点的方法,总结美丽乡村建设经验和教训,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实际的美丽乡村建设道路,确保经过试点检验的方式更好地指导全国的美丽乡村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相关风险和不必要的浪费与损失。从试点先行到全面推进的思路看,有两条可实现的路径:一是渐进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遵循由点及线而后面的顺序逻辑,在实践上坚持打造“精品”,并使试点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常态”和“惯性”。其优点是减轻了地方的行政、资金等压力,缺点是过于注重美丽乡村建设的优先顺序,而这种按照时间顺序推进的方式会损害大部分农民的利益。二是由点到面直接转换,强调美丽乡村建设的协同推进,注重让美丽乡村建设的福祉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到全体农民。显然,这符合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的逻辑关系。对此,需要动态跟踪和观察试点建设进程,及时总结试点样本的经验和教训,客观论证试点建设成果,科学提炼试点建设经验。
 
        (三)理顺政府与农民的行为边界,逐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型转变
 
        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也是相关政策和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这不等于政府可以完全替代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理论上,政府与农民之间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这条界限决定了政府与农民的行为边界。只有边界清晰且合理才能形成巨大的合力,而界限模糊或有失公允往往成为农村工作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从动机看,美丽乡村建设战略的根本目的是给农民造福,是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这决定农民既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受益者,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真正主体,需要把美丽乡村建设内化于农民的生产生活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绝对依赖农民的主体性。换言之,应动态地界定政府与农民的行为边界。在美丽乡村建设初期阶段,农民参与建设面临要素短缺、能力不足等问题,所以可适当压缩农民的行为边界,扩大政府的作用;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深入,政府的行为边界应呈现渐进式压缩趋势,农民的主体地位应逐渐提高,即由外生型走向内生型。当然,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型道路是在不断“还农民建设美丽乡村之权,赋美丽乡村建设之能”的过程中演化博弈的结果。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就是尊重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2]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2)[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3]农业部发布中国“美丽乡村”十大创建模式 [J]. 中国乡镇企业,2014(3):45—46.
 
        (责任编辑: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