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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经济

论家庭农场的本质是家庭经营——基于国内外经验证据时间: 2017-03-10信息来源:胡俞越 曹立杰 徐振宇 作者:hjr_admin 责编:

 ■胡俞越    教授    曹立杰    徐振宇    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网络视角的家庭农场演化机制研究”(14BJY1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14000026833ZS07)和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资助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文献,发现国内相当数量的文献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偏离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即部分文献过于强调土地规模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家庭农场的本质与核心特征就是家庭经营。另外,基于经典文献和我国农业发展现实,文章认为“规模”不应局限于土地的规模。
关键词:家庭农场    家庭经营    土地规模    文献评述

  引言

  从全球范围看,家庭农场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几千年来,我国农业经营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家庭农场。在计划经济初步建立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曾办过国营农场(江东平、宫成喜,1985),后来在国营农场的基础上,产生了职工家庭农场(李惠安、王刚、华荣传,1984)。但是,当时的职工家庭农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农场”就很少被学界提及。胡书东(1996)关于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出路的探讨和蓝益江(1999)关于美国家庭农场的研究是少数比较重要的研究。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重要文件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部分中,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内容摘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文献,发现国内相当数量的文献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偏离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即部分文献过于强调土地规模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家庭农场的本质与核心特征就是家庭经营。另外,基于经典文献和我国农业发展现实,文章认为“规模”不应局限于土地的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规模经营主体”正式进入中央文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不仅将家庭农场作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相提并论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而且明确提出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从此,家庭农场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讨论和研究。

  在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后,一些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各地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这些标准或“条件”中,一个最基本的门槛就是土地规模。农业部2013年开展的全国家庭农场统计调查中,设定了家庭农场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应该说,农业部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策操作层面的考虑。从纯操作层面而言,以上四个条件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全部切中家庭农场的本质?经营者是否应具有农村户籍?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都有待进一步商榷。

  本文认为,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应相对独立于政策操作。任何关于家庭农场的讨论,都必须切中其本质。本文在研究国内外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着眼于家庭农场的本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梳理,反思“规模”在家庭农场中的作用,并对家庭农场在中国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

  家庭农场的定义

  科学界定家庭农场,是深入探讨本问题的基本前提。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基本以农业部的行政界定(强调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和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为蓝本,且基本大同小异。如郭熙保(2013)认为家庭农场至少需要具有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等基本特征。张红宇、张海阳、李娜(2013)把家庭农场的特点概括为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和集约生产等方面。但行政部门的界定,往往基于政策操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操作的方便,必须考虑落地的可行性,以降低操作中的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基于政策操作层面的界定,不必也不应成为学术概念界定的基础与依据。

  (一)不应过度强调规模在家庭农场中的作用

  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国内有不少学者基本上直接接受了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并高度重视农场规模的作用。郑风田(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在现行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扩大经营规模。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和朱启臻(2013)都很重视规模的作用,甚至将家庭农场视为规模经营组织,认为其前置条件是生产要素的规模投入。郭熙保(2013)也强调耕地面积对于家庭农场的作用。一些学者还试图在农业部提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添加其他维度,比如从机械化、商业化等更多维度去界定家庭农场(郎秀云,2014;黄仕伟、王钰,2014),但这些研究似乎都过于强调规模尤其是土地(耕地)规模在家庭农场中的作用。有些学者还赋予了家庭农场过多的社会经济功能,比如解决农地承包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农业经营主体老龄化、兼业化等问题(郑风田,2013)。总体而言,多数文献由于过于强调规模的作用,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不是经营规模(更不是土地或耕地规模),而是家庭经营。

  (二)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必须回归其家庭经营的本质

  苏俄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恰亚诺夫(1996)认为“农民农场是一种家庭劳动农场,在这种农场中,家庭经过全年劳动获得单一的劳动收入,并且通过与所获得的物质成果的比较来对劳动的耗费作出评价”。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方康云,2001)。

  美国学界和政府对家庭农场的界定虽然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但从未将“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作为家庭农场的基本要件。1919年美国权威学者亨利•德拉出版的《农业经济》专著中开始正式使用“家庭农场”这一术语,1944年美国农业部首次将家庭农场界定为“经营者要把全部时间用于农场工作,家庭成员也要帮助他工作,不得从农场外部雇佣数量过多的人手,能够为满足生活需要而生产的农场”。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大多数农业经济学者都把家庭农场界定为独立经营并且主要依靠家庭的劳动和管理的单位。至于农场的规模和收入水平,是否以农为主,多数学者都不予考虑。美国1973年出版的《现代经济词典》把家庭农场定义为“劳动与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农场”(刘运梓,2006)。当前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强调“农场所有权及商业经营权是由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缔结的家庭成员所拥有,家庭纽带可在各家庭与世代间递延”。2012年美国农业普查将家庭农场定义为“经营者以及与经营者相关的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农场”(USDA,2015)。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将家庭农场定义“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和经营的农场”。澳大利亚学者Brookfield(2008)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只使用家庭劳动力的农场”(那些主要依赖雇工的农场通常被描述为资本主义农场)。可见,在很多国家,唯有家庭经营才是家庭农场最本质的特征,甚至是家庭农场的唯一特征。

  实际上,国内部分学者(杜志雄、肖卫东,2014)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抓住了其本质。在他们看来,家庭农场是由家庭成员劳动和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凡属一个经营单位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统称为农场。曾晓光(1985)认为,家庭农场一般是指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基本不雇工的农场。刘雪梅(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农场主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农场具有自主决策的权力,并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取得适当收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场。

  综合国内外学界、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本文认为,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应该回归本质。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没必要设置过多的限定条件,否则在现实执行中极易出现种种异化。基于经营规模尤其是土地或耕地规模对家庭农场的资格进行限定,对中小农业经营主体不公平。

  如何科学看待家庭农场的“规模”

  前文已析,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虽然并非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但是考虑到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业与农场的现实竞争力,规模又是一个绕不开的因素。因此,理论界和政界都将推动规模经济作为缓解中国农业困境的重要方向。这或许也是农业部将经营土地超过100亩的“大”农场认定为“家庭农场”的重要背景。其基本用意在于积极支持规模较大的农场作为农业现代化重要的微观基础。与此相呼应的是,当前很多讨论规模经营的研究文献也都暗含着基于户均土地增长的规模经营。很多研究者和决策者都希望看到如下结果: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随土地经营规模的集中而不断增加,在工业化与城镇化逐步吸收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之后,农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倪国华、蔡昉,2015)。

  然而,现有很多关注规模经营效果的文献往往忽略了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及政府和农户追求目标的不一致(许庆、尹荣梁、章辉,2011)、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目标未必一致(彭克强,2009)。对农户而言,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并不单单只是为了降低单位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或是增加农产品产量,降低成本、增加农产品产量只是增加收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增加经营的收益才是最终目的(刘莹、黄季,2010)。从长远看,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农民而言,农民增收都要比产量更重要。实际上,把成规模的农场看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道路,这是忽略了中国农业“小而精”的基本逻辑(黄宗智,2014)。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为基础的农业规模经营,不应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城市化已基本完成的日本,2004年的农场平均规模为1.6公顷,而欧洲的农场平均规模是日本的20到45倍,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则是日本的125倍。由于我国农户的户均土地规模尚不及日本的一半,因此,即便是户均土地规模成倍甚至十倍增长,以户均土地衡量中国农户规模仍然是非常小的规模,仍然无法在土地密集型农业领域与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进行竞争。实际上,即便是家庭农场已非常成熟的美国,总体来看,其绝大多数家庭农场的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农场外收入(杜志雄、肖卫东,2014),目前来看,中国的家庭农场甚至都很难达到美国的“中小型”家庭农场的规模。因此,本文认为,规模不应该成为衡量中国家庭农场的重要指标,中国家庭农场完全能通过农场外收入(所谓“兼业化”)维持生存并实现发展。这也为我国的家庭农场指明了重要的发展方向。

  土地只是农业的投入之一,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在农业中的重要性同样不可低估,有时甚至更重要。因此,从中国的国情、农情出发,必须放宽视野看待农业或农场的经营规模。较小的土地经营规模,如果从资本、技术、知识投入以及产出和销售额来看,也可能是较大的规模(徐振宇、曹立杰,2015)。关于现代农业的模扩张道路,张晓山(2006)区分了外延式的规模经营(仅通过农户种植面积扩大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模经营)和内涵式的规模经营(农户种植面积不变但增加物质和技术的投入而生产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模经营)。显然,内涵式的、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在中国的农业发展中可能更有应用价值。当前,我国很多地区比较成功的农业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张晓山(2006)所概括的内涵式、集约式的规模经营:每家每户的土地经营面积基本上没有多少增长,但单位土地上的增加值却出现数倍的增长——从粮棉油糖等低附加值产品调整为水果等园艺作物为代表的高附加值产品(徐振宇、曹立杰,2015)。

  早在一个世纪以前(1915 年),列宁在分析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时就曾指出,“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仍然是小规模的小经济,变成按生产的规模、畜牧业的发展、使用肥料的数量、采用机器的程度等计算的大经济”。“土地的数量只能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而且农业集约化进行的愈广泛,愈迅速,这种证明就愈不可靠。只有农户的产值能够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证明(列宁,1958)。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1987)指出,许多国家改造传统农业的计划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相信大农场学说并实施这种计划。他指出,“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至关重要的投资类型并不取决于大农场的建立”。经验研究已经证明,我国粮食生产中几乎不存在显著的规模收益递增。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粮食增产(许庆、尹荣梁、章辉,2011)。在很多国家,衡量农户或农场的规模,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销售额而不是土地面积。如在美国,其大中小型家庭农场的划分就是以农产品销售额为基准的,25万美元以下的是小型农场,超过50万美元的是大型农场,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中型农场(杨为民、李捷理、陈娆,2013)。因此,过于强调土地规模,仅用土地规模来界定家庭农场的规模,违背经典马列主义作家的基本观点,缺乏现代经济学的经验证据,也与国际经验不符。

  综上所析,基于经验证据与理论分析,基于国内外正反方面的经验教训,土地规模并非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在家庭农场的定义中,不应加上经营规模的限制,过分强调土地规模则更不应该。只要是自主的家庭经营,无论其土地规模多大,甚至无论其产值高低,在本质上都是货真价实的家庭农场。

  研究结论与相关讨论

  (一)研究结论

  由于过于强调家庭农场的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部分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基于农场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对家庭农场进行直接补贴往往效率不高,经常是“感恩充分,激励不足”(方松海、王为农,2009)。在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应以土地规模为依据来进行有偏向的补贴。除规模经营外,国内文献还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及收入来源等方面。本文认为,这些特征都不是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家庭农场的本质只有一个,即家庭经营,即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这一界定与美国1973年出版的《现代经济词典》将家庭农场定义为“劳动与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农场”是一致的。因此,在家庭农场中,劳动力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不是说不能雇工,而是说雇工数量不应超过家庭劳动的数量。无论是以美、加、澳为代表的大规模家庭农场,还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中小型家庭农场,亦或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不分过去和现在,都有以下特征: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独立决策,自己承担经济责任;农场主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农场的劳动和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属,雇工劳动只是作为补充(刘运梓,2006)。

  (二)相关讨论

  1. 关于农业的规模经济特征。强调家庭农场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背后的逻辑似乎是农业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即农场的农地规模越大,就越有竞争力。但是,以上逻辑缺乏坚实的经验证据。恰恰相反,越来越多针对中国农业的经验证据表明,增加农地经营规模并不必然提升其竞争力,农业生产中并不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万广华、程恩江,1996;刘凤芹,2006;王昭耀,1996;解安,2002; 许庆、尹荣梁、章辉,2011)。一些经验研究甚至发现粮食生产中可能存在 “规模报酬递减”事实或所谓“反向关系”(倪国华、蔡,2015)。

  2. 关于小微家庭农场的组织化。我国将不得不面对小规模农户在农业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事实,小规模农户基础上的小微家庭农场将是中国家庭农场的主流形态。这种小微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走组织化的道路。诸多研究已经表明,在很多国家证明有效的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在国内多半水土不服,经典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在国内也发育受阻,结合中国国情农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小微家庭农场组织化道路,将是今后中国家庭农场最重要的任务和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经验证据表明,中国不太可能走欧美式的合作社道路,原因不在于所谓国民性或国民心理特征,而在于超小规模的农户无法克服过多的合作社成员之间交易成本过高和市场势力过小这两个基本难题,最终导致小规模农户之间“不合作”反而比“合作”更划算。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中国及东亚地区的家庭农场不可能走西方式的已被证明成功的合作社范式。韩、日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半官方化的农民组织(韩日叫农协、中国台湾地区叫农会)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地区小规模农户组织化的重要探索,中国台湾地区的产销班是小规模农户自发组织化的重要探索。中国的小微家庭农场还需要合作社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如基于小规模农户间自发的以非正式合作为特色的组织化模式(徐振宇,2011),就是其中的重要探索。今后,类似的探索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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