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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实践时间: 2017-02-21信息来源:纪敏 祝红梅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现实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从2008年开始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2010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该项工作推向全国。几年来,金融机构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点,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产品和服务,涌现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信贷+保险”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的创新产品以及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实践和成效

  第一类是缓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金融创新。针对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传统上金融机构主要依靠抵押物控制信贷风险,也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三农”因缺乏合格抵押品而贷款难的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有关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做法。一是弱化对抵押物的依赖,强化“软信息”控制风险。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以信用促信贷,以信用防风险。如浙江省丽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广东省郁南县、黑龙江省克山县等地的实践。二是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如基于农村林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大型农机具、收益权等开发的新型信贷品种。在这方面,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创新做法。三是通过担保、保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如福建省沙县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部分银行推出的联保贷款、“信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创新特色产品等。四是直接融资工具的创新,包括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实践表明,这些创新不仅有助于缓解“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也为金融机构创造了更多的盈利空间,实现双方的共赢。

  第二类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金融创新。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体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适应这些要求,各地出现了产业链融资(公司+农户+信贷等形式)、联合增信(政银保、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等形式)、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等多种创新做法。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主办行”制度,鼓励和引导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对接关系,提供“一对一”的全面金融服务。

  第三类是为“三农”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方面的创新。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还有很大差距。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有些地区通过综合升级和借助乡村公共基础设施,集成发展农村乡镇金融服务,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金村办”模式、安徽省金寨县“农村金融服务站”模式等;有些金融机构开设专业支农通道;有些金融机构引入和创新微贷理念和技术手段,因地制宜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能力。通过这些创新,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对广大基层农民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类是金融扶贫扶弱方面的创新。偏远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是农村金融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金融扶贫扶弱是中央农村扶贫开发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涌现出了很多金融扶贫扶弱的创新性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宜信公司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推出“宜农贷”公益理财助农平台,协助城市爱心出借人与贫困地区信用良好、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妇女实现对接。

  经过多年的努力,农村金融创新不仅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也日益活跃,支农惠农效果明显。截至2014年末,涉农贷款(本外币)余额23.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28.1%,同比增长13%,按可比口径较全年各项贷款增速高0.7个百分点,其中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同比增长达1 9%,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6.7个百分点。

当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看到,对照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趋势,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任务仍然艰巨。未来一个时期内,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资源约束的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农村对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这都凸显出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急迫性。

  现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尚不能有效支撑现代农业发展。首先,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特点,决定了金融服务在规模上已不再仅仅是“小额、短期、分散”的周转式需求,也包括“长期、大额、集中”的规模化需求。其次,现代农业在服务方式上,已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扩大到产业链和价值链上各个环节,金融服务已不单纯是融资需求,而是扩展到保险、期货、证券等大金融领域。最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更为信息化、网络化的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服务方式需更多利用互联网等电子信息平台,向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从目前来看,现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求。

  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仍有待健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已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在内的金融体系,但与目前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相比,无论是机构数量、种类,还是服务功能上仍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总体上看,我国政策性金融在广度和深度上还较为欠缺,商业性金融层次不够丰富,合作金融还需在规范中探索有效发展的途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竞争仍不够充分,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除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外,农村地区投资环境、信用环境、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等尚不完善,政策性担保机制不健全,也制约了金融资源向农村有效配置。

  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和多样性不足。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规模化融资与小额分散融资需求并存,融资需求与风险管理需求并存,融资需求满足方式上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贷款与抵押担保并存,等等。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元化相比,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样性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创新的总体思路,仍要在准确把握“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总要求,着力推动机构创新、市场创新、机制创新,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基础设施,大力营造农村金融创业创新氛围,使金融服务创新的活水源源不断地流入“三农”发展的实体经济之田。

  积极发展各类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难退出”向“公平准入+分类监管+市场化退出”的转变。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鼓励金融机构组合运用信贷、直接融资、租赁、期货、保险、担保等工具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创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带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发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

  完善农业和农村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断提升农业和农村风险保障水平。大力发展政府支持和出资为主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有效提升信贷可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费财政补贴标准,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满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适合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好民间融资在扩大“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来源中的作用。

  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便利性。进一步深化助农取款服务和优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健全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向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现代金融服务。健全适合农户和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和评级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完善农户、家庭农场等农村地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机制,健全农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引导出台以信用为基础的相关政策措施,发现和增进农户、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健全金融支农制度。继续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改进政策实施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纪敏系副所长


(责任编辑    纪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