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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营农:日本新型农业经营体时间: 2016-07-27信息来源:胡关子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  日本村落营农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日本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村落营农组织源于日本村落协调劳动的传统,由战后兴起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转化而来。在日本推行自立经营的努力受到挫折之后,村落营农组织为日本政府所重视,在政策推动下其也表现出了法人化趋势。本文在分析村落营农组织及其法人的经济与社会功效后,认为其在不触动土地产权的情况下推进了农地的有效利用,并成为维持农村基层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载体,其经验值得中国在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参考。
     关键词  日本  农业政策  自立经营村落  营农农业生产法人
 
     自2013年7月日本加入TPP谈判以来,其他各国要求日本废除全部农产品关税的要求给日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农产品问题上的争论已成为TPP达成的重要阻碍,然而TPP只是日本农业过去就面临的贸易自由化压力的延续。在国内,日本农业也受到老龄化严重、大量土地抛荒、农地肆意转用、小规模经营低效率等因素的困扰。日本面对的这些问题由来已久,而其应对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行农业结构政策,农业结构政策的目的在于促成由效率且稳定的农业经营体来经营农业的状态。而效率且稳定的农业经营体有多个类型,其中便包括了村落营农组织。回顾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历程,村落营农组织兴起在尝试以家庭为农业大规模经营载体的自立经营推广受挫之后;展望未来,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化趋势明显,法人占村落营农组织的比重逐年增加。因此,对村落营农组织的发展历程和这种独特组织在日本农业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察,对于中国如何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问题会有一定的启发。
 
     一、村落营农组织的来源
 
     村落营农是建立在农业集落之上的,而农业集落就是指在市町村的范围以内,以共同的农作业和用水为核心,家与家之间存在地缘与血缘关系的共同体,是日本农村社会生活最基础的地域单位。从社会学的视角也可以将其视为自然村落,日本有将近14万个这样的自然村落(焦必方,2009)。村落内的农户不仅共同管理水利设施,使用共有的山林,修建村落的道路和桥梁等,而且农户与农户之间也有众多的协同劳动。这些协同劳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户之间相互交换劳动力,简称“交换”。例如在插秧、割稻时是农户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完成的。另一种是众多农户统一协作,最后再一起分配各农户的收益,简称“合伙”(富永健一,1990)。
 
     战后为了应对当时日本农业所面临的问题和促进农业发展,日本政府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在基本法的理念之下,日本政府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来培育自立经营体,从而使得农业成为一个能自主发展的产业。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日本政府实施了农业结构改善政策,打算通过转移农村劳动力和促进农地集中,从而提高人均耕地面积,达到大规模经营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的目标。然而事与愿违,农户总数虽然下降了,但仍有大量的农户滞留在农村,由于兼业农户对土地的继续持有,导致了农户平均经营面积没有大幅度的提升,自立经营推进受挫。在大量农户小规模经营的现实条件下,日本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当时自发形成的生产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生产合作组织有共同利用组织、集团栽培组织、受托组织、畜产生产组织、协业经营组织五种类型。
 
     在运行中日本农业合作组织表现出注重实效的特点,组织的内容与形态始终根据现实需要而调整。因此生产合作组织自兴起以来,其总体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战后国内粮食需求不断增长再加上日本政府的米价保护政策,共同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水稻集体栽培组织因此也遍及全国。然而好景不长,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迅速开展了,对大米的需求也持续走低。这样日本政府的粮价保护政策受到了影响,大米的粮食管理赤字不断扩大,日本政府只得松动对大米的保护,这样原来积极从事大米生产的农户遭到了严重打击,集团栽培组织也在这样的打击之下纷纷解散。同时在日本工业迅速发展与政府补助之下,农业机械化推广迅速,原来多是使用小型的农业机械逐渐转变成了中型和大型的农业机械。于是在更高生产率的要求之下,生产合作组织进而注重农业机械的联合。“机械化综合生产体系”在70年代得以确立,这样为了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就必须进行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当时单个农户大规模经营在日本结构政策的强力推动之下,却受制于土地的高成本与农产品市场恶化的双重压力寸步难行。于是,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农业受托、共用机械范围达到整个农业集落的生产合作组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倪心一,1986)。由此,日本农业政策也加大了对地域的重视力度,村落营农组织的雏形也逐渐地展现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之下。
 
     二、村落营农组织的现状
 
     (一)村落营农组织的定义及种类
 
     村落营农是指:以农业集落为单位,在村民共同认可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同地或统一地进行整个或是部分环节的农业生产。目前日本村落营农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焦必方,2009):第一种,共同利用型村落营农组织。此类型村落营农组织拥有农业机械与设施,村落营农组织成员在进行相关农作业时,则按之前共同制定好的计划有序地使用这些机械与设施。第二种,农作业受托型村落营农组织。此类型村落营农组织在村落内部组织专门的农业机械操作小组,利用相关农业机械和设备,接受主要的农作业委托,一般性的农作业由农户自行完成。第三种,村落农场型村落营农组织。此类型村落营农组织将农业集落内的全部农地视为一个整体,在机械和设备的使用、农地管理及作物生产等方面,根据村落营农组织成员的能力与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二)村落营农组织的支持政策
 
     村落营农组织从它的提出到开展都离不开日本农业政策的支持。在1999年制定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中明确了要支持村落营农组织的发展之后,相关配套法令陆续推出。200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非特定产品经营安定政策”,这项政策的补助对象仅限于大规模经营的农户和村落营农等经营体。2007年“非特定产品经营安定政策”正式实施,该政策是一个全方位支持大规模农业经营体的政策,对村落营农组织而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对于村落营农组织出现的问题,政府会派出专家予以确认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村落营农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相应的支援,开设关于村落营农组织建设与法人化的相关知识讲座;加强对村落营农组织内相关人才的培养,对于记账、会计和实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对于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化的相关准备,政府都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村落营农组织现代化所需的资金给予无息贷款,对组织的小额贷款降低门槛,无需担保人。组织购入机械设备、集中土地等事务所需要的资金,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补助。在2007年经营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村落营农组织还列入“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政策”的支持之中,2015年列入此项政策支持的村落营农组织已达到了6670个。在2010年,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的支持政策“农业经营者户别所得补偿制度”,“户别所得补偿制度”对村落营农组织在水田作物、旱田作物的耕作乃至农地有效使用等方面给予直接补贴,截至2015年已有10148个村落营农组织参加,占当年村落营农组织总数的68.3%。在这一系列的政策诱导之下,村落营农等大规模经营体得到了促进与加强。
 
     (三)村落营农组织的发展状况
 
     在上述政策支持与村落营农组织自身优势的共同作用之下,村落营农组织数稳步增加。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村落营农在日本全国的推广,村落营农组织的总数在稳步增长,但增长的速度在减缓,尤其是在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之后,受东北部震区营农活动减少的影响,该区的村落营农组织数也在减少。尽管如此,村落营农组织现已经包括多达530101户农家,耕地面积达494856公顷,已然成为日本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
 
 
 
     单个村落营农组织经营的范围也不仅仅限于1个农业集落内,有的村落营农组织甚至包括了5个乃至更多农业集落,并且随着部分村落营农组织的合并,包括多个农业集落的大型村落营农组织的数量也在稳步增长,如图2显示,2007年到2015年,除了包含1个农业集落的村落营农组织占总村落营农数的比重在减少,其他包含多个农业集落的村落营农组织的比重均成增加态势。就单个村落营农组织来说,其耕地面积不仅随着包含的农业集落数的增加而增加,村落营农组织还可以承担非组织成员的农地耕作委托。这样通过农地委托,进行大面积耕作的村落营农组织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加。如在2015年,农地经营规模在100公顷以上的村落营农组织数有683个,其中自有耕地超过100公顷的只有465个,可见有近1/3的大规模村落营农组织都是通过农地委托方式实现的。总之,通过这两方面的进展,村落营农组织在不触碰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成功推进了农地大规模的使用。
 
 
 
     (四)村落营农组织的法人化
  
     村落营农组织当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法人化。村落营农组织的法人化即原来自发形成的村落营农组织全部或部分地转化为由日本相关法律确立的更为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如农事组合法人、公司法人。2005年日本政府推出了“非特定产品经营安定政策”,该政策支持对象需有五要素,其中便包括了制定农业生产法人化计划。这样在政策的推动下,村落营农法人化进展迅速。
 
  法人在村落营农组织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村落营农法人化率从2005年的6.4%增加到了2015年的24.4%。
 
  由于村落营农组织有着多种形态,从共同利用型村落营农到农作业受托型村落营农再到村落农场型村落营农,而且这三种村落营农的组织化程度也是逐渐增强的,因此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化的途径和程度也有多种。就法人化的范围来说,有村落营农组织部分的法人化,如组织的农机小组法人化;也有村落营农组织整体的法人化。
 
  从两个维度可以来了解村落营农法人的运行,第一个维度是村落营农法人与参与农户的关系(山本公平和森宗一,2013)。在决策制定上,一般村落营农法人都有相应的代表,是组织的带头人,他与参与组织的农户共同商议,讨论制定各项计划,然后分配执行;在资金使用上,农户共同出资为村落营农法人运行提供资金支持,反过来村落营农法人也以分红的形式将收益返还给出资农户;在人才利用上,法人根据各成员的特长、能力大小进行相应的工作分配,再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发放工资;在土地利用上,成员们将各自的土地交由法人集中规划使用,反过来村落营农法人也将相应的收益以地租的形式返还给农户(图3)。
 
 
 
  第二个维度是村落营农法人与农业经营的关系,在前文已指出村落营农及其法人有多种形态,其具体的表现形式由村落自身的状况所决定,因此法人开展的业务数量与范围受制于参与农户的合作程度(浜田年骏,1998)。就组织化程度最高的村落农场型农业生产法人来说,农业经营一般包括四个部门,即组织管理部门、农业生产部门、机械作业部门和流通贩卖部门,顾名思义由各部门对相关的业务进行管理。当然村落营农法人有时也会具有超出这些职能以外的业务,如观光旅游或农家体验等(图4)。
 
 
 
     三、村落营农组织的功能
 
     (一)村落营农组织的经济功能
 
     1、村落营农组织提高了劳动分工水平。从分工程度上来看,可知共同利用型村落营农组织是农户共同使用农机与设施,但仍是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而在农作业受托型村落营农中,农机作业被全部地委托给了农机小组,这样在农机操作上就形成了专门的分工,但其他的作业仍由农户自己完成。在村落农场型村落营农组织中,农作业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分工,村落内的农户根据各自的能力不同而被分配到了不同的岗位,因此村落营农组织促进了农业集落内劳动力的分工,而随着村落营农组织化程度的增强,分工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2、村落营农组织促进了农地的大规模使用。从规模经营的角度看,由于村落营农组织集中了多个村落内的大量农地,因而它可以将原来零散的土地根据土壤状况、位置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分类耕作,集中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村落尽管仍然存在土地零散耕作,但大部分土地均得到了良好规划,主要作物的种植被明显地区分开,因而村落营农组织能够更加便利地使用机械设备和统一耕种质量,最终不仅扩大了农地使用规模,还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
 
     3、村落营农组织有利于开展多样化的业务。从多样化经营的角度来看,随着村落营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的增大,可以扩展农业经营项目。原来各农户限于自身财力和经营能力,主要都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但村落营农组织及其法人化组织可以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园艺、农家饭馆和都市市民观光游等新业务,这些业务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大了组织内农户的收入。
 
     对于村落营农组织的法人化则意味着组织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村落营农法人化后还能在管理、信贷、人才等方面更好地展开,日本政府也在法人化的宣传、促进和巩固方面给予了大量政策支持。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化后有以下两点优势:
 
  第一,法人有良好、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克服了家庭经营中账目不清、公私不分的缺陷。这样,在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就更有保证,农业生产法人也容易从外部筹措资金。这方面的优势使得农业生产法人能够更加容易地购入机械、转入土地、采用新技术、实施多样化经营。
 
     第二,法人可以更好地运用人力资源,它相对家庭经营来说能够有更规范的制度,吸引有管理才能的人参与经营,同时培养与激发管理人员的企业家精神,并可以更好地分配人力资源。除此之外,法人相对于村落营农来说能更好的界定资薪水平,比如在村落营农中,为其他农户进行机械作业的机械手,往往出于传统礼节只向受托农户收取较低的报酬,导致了该岗位难以保持足够的操作人员(田代洋一,2007)。而法人则能较好地克服这些问题,从而确保了农业经营人才上的可持续性。
 
     除经济功能以外,村落营农组织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
 
     (二)村落营农组织的社会功能
 
     由于战后城市化的进程,位于偏远地区的农业集落原有功能因人口不足难以维持,农村老龄化严重,大量的土地被废弃。而处于城市附近的农业集落则在城市的扩张压力下被吸收,于是大量的农户与非农户混住在了一起,农业集落的农户率不断下降,环境愈发恶化,支持农业集落的基础也愈发脆弱,部分村落趋于衰亡。在2005年,日本农业集落中能发挥村落功能的已不到80%。
 
     在可以发挥作用的农业集落中也有多种问题,具体来说,大量兼业农户已经难以维持有效率的农业生产,这样就需要一个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而村落营农组织的社会价值就在于此,它将村落内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守护农业,从小的方面来看就是让那些不能够单个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得到帮助,从大的方面来看就是将一个或几个村落的力量集合起来,共同维护村落的机能与促进它的发展。因此村落营农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经济的方面,还在于从社会的角度来保持农业的可持续性。
 
     第一,村落营农对于保持村落的机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功能的发挥,作为成长于村落内的村落营农组织,也表现出集团性和地域性特征,在村落内维护与管理公共设施、优化水田环境、利用弃耕地,从而维护了村落内的环境。另外对于村落内儿童教育、老人抚养、文化保存和促进城乡交流这些方面,很多村落营农组织展开了富有成效的行动。并且日本关于地域振兴的政策也以村落营农组织作为支持对象,这样村落营农组织的社会性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长泽奨,2012)。第二,村落营农是日本建立环境保全型农业的重要载体。由于日本农村中也存在着诸多资源限制与环境破坏的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劣化、生物化学污染和土地弃耕。作为一个能有效动员农户、统一使用村落资源的组织,应对以上环资问题也常常是村落营农组织工作中的一部分。且日本政府在改善这类问题的直接补偿对象中也包括村落营农。如2011年日本实施的环境保全型直接补偿政策,只要村落营农遵守实行“生态环境规范”,得到“生态农业经营者”的认定,就可以接受政府的直接补贴(王国华,2014)。
 
     尽管在当今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不大,但农业本身就具有比经济利益更高的意义,它联系着全国的环境问题、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同时也是自然教育的场所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地。因此,村落营农组织的社会功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村落营农组织的意义
 
     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到今天,在日本农业中已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多项农业政策均要依托它来推行,不仅如此,涉及到农业的环保、产业政策与地域振兴政策也需要由它来承担。村落营农组织及其法人组织通过对村落各方面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利用,扩大了农地经营规模,提高了效率,同时也维持了村落的正常机能。村落机能的恢复对于农业生产也是十分有利的。通过村落营农组织促成了农地有效使用与村落机能维持之间的良性循环。村落作为一种自发的组织原则,为日本在农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所利用,以其经济和社会功能来应对日本农业和农村中的多种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也同样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农业发展和农村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日本在实现了较高的城市化、工业化水平和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达到农地的规模经营,而是转由不触动土地所有权的村落营农组织来推进,这值得中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参考借鉴。
 
     注释:
     ①自立经营是指以正常的效率进行农产品的生产,经济上可以自立发展的现代家庭经营。这种农户经营的人均收入能够达到或者超过与它生活环境类似相邻城市家庭的人均收入。
     ②除参考文献外,本文数据资料均来源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历年度《村落营农实态调查结果》。
     ③环境保全型农业是指能够充分发挥农业所拥有的物质循环功能,不断协调与生产力提高间的关系,通过土壤复壮,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减轻对环境的负荷,是具有持续性的农业。
 
     参考文献:
     ①浜田年骏:《村落营农法人化的意义》,《岛根大学生物资源科学部研究报告》1998年第3期。
     ②长泽奨:《村落营农组织的政策动向》,《经济科学研究》2012年第9期。
     ③富永健一:《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④焦必方:《日本现代农村建设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⑤焦必方:《当前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形式》,《上海农村经济》2009年第9期。
     ⑥倪心一:《日本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特点》,《世界农业》1986年第5期。
     ⑦山本公平、森宗一:《村落营农法人的成长因素研究》,《广岛经济大学经济研究论文集》2013年第36期。
     ⑧田代洋一:《日本的形象与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
     ⑨王国华:《日本农业环境政策体系分析与评价》,《世界农业》2014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  徐敬东